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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

北京合伙创业股权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 2020-09-15 10:26:00

北京合伙创业股权融资法律防范风险

   股权融资中,股权结构设置不当存在的风险

  公司由于急于夸大规模,当投资者被引用时,股权转让的比例结构常常被忽视,股权比例逐渐淡化,原有投资者逐渐丧失了在公司发言权,致使控制权落空。

  如果控制权过于分散,它常常使公司缺乏最终的发言权,内部消费严重,影响发展。同时,公司也更容易受到兼并和收购的威胁,影响企业长期的持续经营。

  建议:

  在增资扩股或引进投资时,合理设置董事会的所有制结构和结构,为了尽早防范法律风险,有必要在股权转让中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划,为了防止企业失去控制,甚至陷入内耗。

  股权融资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公司在股权融资时,必须通知投资者有关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这就造成了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建议:

  (1)初步接洽时,只提供计划书的摘要;

  (2)商业计划书时,尽量不要泄露特殊机密信息和数据,只要把拥有的产品和技术能够带来的好处和它能满足的市场需求讲清楚即可;

  (3)有些关键性的商业秘密或技巧诀窍,不到最后的关键时刻不要急于讲出来;

  (4)询问与该投资公司打过交道的其他企业家和中间人士;该投资公司员工的职业操守情况;

  了解其目前是否已经或即将投资你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可能与本公司有利于冲突的问题;

  (5)签署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义务对象范围、对信息接收方的要求、保密期、违约责任等。

  控制权稀释风险

  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这必然导致原股东控制权的稀释,甚至有可能失去真正的控制权。

  建议:

  一般来讲,VC、PE在向一家公司注资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与融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约定融资方要向投资方提供业绩保证或者董事会人员安排保证等等。

  签署协议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些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要客观估计公司的成长能力,不要高估融资,不现实的履约保证或不合理的人事安排保证。

  机会风险

  由于企业选择了股权融资,它可能会失去其他融资方式带来的机会。

  建议:

  控股股东在与投资方签订业绩保证协议之前,必须正确认识到协议的投注性质,也就是说,当绩效达到一定的条件时,融资方做出了权利;当绩效不达到一定的条件时,投资方行使一种权利。

  不能仅仅考虑赢得筹码时所获得的利益,更多的人应该考虑是否在他们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失去筹码。

  经营风险

  创始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投资方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困难。

  该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董事会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且投资方股东要求公司保证投资方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

  建议:

  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份公司尤为重要),投资方要求融资方进行董事会人员的安排保证时,一定要首先保证自己的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安排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并能使上述人员服从自己的利益安排;

  融资方应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对董事会如何获得授权、获得何种授权、在怎样的条件下获得授权、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对董事会行使权利不当时的救济等等条款,都应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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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严选企业服务